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其经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经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陈税务理解政策: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取得“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其经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其同时从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企业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两个不同税目。
也就是说,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可以分别扣“减除费用六万元”,通俗的说,就是扣两次“减除费用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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