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负下降后,年利润100万元左右,个人经过小微企业,合伙制或个体工商户模式开展经营,在不考虑特殊的征收模式下,合伙制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下的所得税税负优势已经不再存在.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后,个人经过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税负有什么区别呢?以年利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为例,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分析比较如下 :
一、 个人经过小微企业经营所得税负分析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按照新规,通俗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5%(不考虑公司制企业,可享受固定资产快速性税前扣除等系列优惠,实际企业所得税负可能更低)。
企业所得税税负:5%
个人所得税负:(1-5%)*20%=19%
合计所得税税负24%
二、个人以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的税负分析
1.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各项费用扣除下:
个人所得税税负:100*35%-6.55=28.45
合计所得税税负28.45%
2.核定征收等特殊征收方式不在讨论范围。
三、个人经过合伙形式开展经营税负分析
经过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和上述以个体工商户模式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如个人经过合伙企业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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