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此处的职工,就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了规避这一社保缴费责任,有人提出:将企业的大部分人员用工关系改为劳务关系.
社保法:社保筹划,别忘了劳动法风险,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当前,企业社保被移交税局征收步伐加快,企业老板、财务倍感压力,纷纷寻求社保筹划“良方”。于是,市面上关于社保筹划的课程和咨询生意如火如荼。但是,为了降社保费而开出的不少“药方”,可能同时也是一剂“毒药”。
一、关于利用劳务派遣用工规避社保
1、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一纸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对企业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诉求做了正式回应。提出,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注意:这里的“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言外之意:当前及以后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的地区应为主流,但仍有部分地区低于16%。这就是“养老保险费率洼地”,是社保筹划可以利用的点。为此,有专家提出:可将企业员工劳动关系转入在“养老保险费率洼地”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比如:厦门(12%)、苏州(13%)等地,进而可以少缴3%-4%的社保费。
2、上述社保筹划,有如下法律风险,需要考虑:1)劳务派遣协议效力问题。虽然表面上将员工劳动关系转入了在“养老保险费率洼地”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但实质的劳动关系是否发生转移?如果该员工在工作中的报酬确定、职务晋升、劳动奖惩、工作安排等内容未实质发生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协议很容易被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进而确定协议无效。2)工伤保险纠纷。虽然现在员工被迫或不明就里,随公司领导的要求解除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改为与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若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甚至因公死亡),需要与在遥远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对簿公堂时,或者依据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较原公司所在地政策要少时,可能就会提出真实的劳动关系还是在原公司。为应对这个官司,原公司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也许更大。
二、关于改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规避社保
1、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此处的职工,就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了规避这一社保缴费责任,有人提出:将企业的大部分人员用工关系改为劳务关系。即:主要经过改签劳务合同,将原来存在管理式劳动关系,改为平等的劳务关系。可说:一劳永逸地将社保包袱“甩“给员工自行承担。
2、这一做法有如下法律风险:劳动关系下,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附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下,单位与雇工之间是平等的劳务接受与提供关系。相信没有一家企业,为了规避社保费,老板或管理层放弃对员工的管理权,仍由员工自由发挥,不决定其晋升、不打卡、不管劳动纪律,只管工作结果。但如果要加强管理、决定晋升、强调工作纪律,那么,从实质上看,用人单位与雇工之间还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人事仲裁或法院还是会依据实质作出认定的。一旦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裁定,单位还是有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的。
三、利用解除劳动合同快速性补偿金不计社保基数规避社保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不计入工资总额范围,进而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工资范围。为此,有人提出择时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后,再行办理入职手续。进而,减少缴纳社保费金额。
2、这一做法,有如下法律风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相信没有哪个企业会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劳动者法定补偿金。一般都会按照未发工资数或应发奖金数给予离职补偿金。若有员工提出法定补偿金补偿不足,不同意再行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而这个员工又是您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呢?
四、总结及个人观点
为了规避社保的上述做法,不仅存在上述劳动法风险,还有员工归属感降低的潜在风险。如果有竞争对手趁机挖走你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带来的损失金额也许比少缴的社保费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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